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復制件。如果是復印件或者復制品,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件。被申請人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或者視頻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錄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證據收集情況。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時,應當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復印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