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分娩前向公司請產假需要哪些證件?
1,判斷是否符合生育資格:出生證、準生證或結婚證,其中出生證、準生證為當地計生部門允許的備案材料;
2.確定休假時間:分娩前後的所有醫學證明,包括產檢、分娩、出生證明、終止妊娠和醫生的休息建議等。
3.其他可能需要提供醫院診斷書、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