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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結案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結案: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已經達成協議並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已經作出並已執行。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移送刑事案件。經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終止調查:沒有違法事實。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違法嫌疑人死亡。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公安機關終止偵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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