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