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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