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壹方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裁定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審理。第170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履行或者不按時履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費用的,應當按日加倍或者計算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被告應當自收到傳票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答復的,可以申請責令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不影響案件審理。第二十三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繳納費用,或者不按期履行的,應當按日加倍或者計算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