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壹般為裁定書送達後15日內。執行異議期間可以暫緩執行。雖然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都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但只有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正當的異議,才能中止執行。
在中止期間執行異議可以嗎?
暫緩執行期間的執行異議是可以的。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但是,第256條只規定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正當異議的情形。因此,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可以暫緩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