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守所在押人員判刑後轉獄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在押人員收監執行,必須憑派出機關持有的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押解罪犯的暫予監押證明,無上述證件或者憑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或者被刑事拘留的罪犯的場所。
3.看守所和監獄有什麽區別?
1.看守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看守所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律武裝警戒看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確保安全,教育犯罪嫌疑人;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衛生,保證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2.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監獄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3.所以在看守所裏,壹般都有嫌疑人,還有很多待審的犯人。監獄裏都是被定罪的犯人。看守所判刑前,他們見不到親人。到了監獄後,他們有更多的機會見到家人,可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