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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已通過法定程序離婚,但事後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為夫妻,即所謂假離婚,則補充協議無效。

2.如果離婚的補充協議是針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它屬於雙方當事人行使處分自己民事權利的權利,不違反法律,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原協議有差異的,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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