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如下:1 .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為申請人。與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2.申請方式: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口頭申請。3.申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四、公民作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增加壹條,作為《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