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通過《深圳市誌願服務條例》,經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3月30日批準,於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共36條,分為總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表彰和鼓勵、法律責任、附則七章。《深圳市誌願服務條例》是我國第壹部誌願者立法,也是我國第壹部專門規範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的地方性法規。這是深圳誌願服務發展的壹個裏程碑,標誌著深圳誌願服務法制化的開始。《深圳市誌願服務條例》借鑒了國內外的經驗和做法,具備了深圳開展誌願服務多年的成熟條件。它具有務實性、可操作性強、針對性強的特點,是壹部具有創造性和探索性的立法。它的出臺體現了互相關心、互相支持的良好社會風尚,必將有助於推動誌願者工作的發展,為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發揮積極作用。為全省乃至全國積累了立法經驗,成為各地誌願立法的參考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