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八條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債務人到期債務五十萬元以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條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日常消費等原因,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債務人符合前款規定,但未來有可預見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重整。
前兩款債務人的配偶可以依照本條例同時申請破產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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