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申請行政檢察結果監督需提交的材料:
1.監督申請書(份數為當事人人數+1):寫明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監督的情況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與原件核實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相關授權證明材料;
3.相關法律文件:
(1)提交與原件核對過的壹、二審裁判文書復印件;
(2)提交再審裁判文書副本;
4.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應附有證據清單(註明名稱和頁數),註明證據來源和證明內容。
綜上,申請檢察監督的期限為兩年。不同地區、不同行政檢察機關對申請材料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具體要求請咨詢當地行政檢察機關。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應當在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內提出。本條規定的期限是固定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不適用。
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