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隱匿的財產進行搜查。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隱匿的財產。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進行隱蔽搜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
2.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我認為存在隱匿財產的行為。
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搜查人員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證和身份證件。
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的對象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基層組織派員到場;被搜查的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還應通知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到場。如果該人拒絕到場,不影響搜查。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行政人員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 * *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