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權利人或者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
4.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
5.它屬於執行法院的管轄範圍。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運用國家強制力,明確執行的具體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
此外,申請強制執行時,應攜帶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1份,復印件2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蓋法官的生效法律文書印章。由兩個法院審理的,提供壹審、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附有仲裁機關出具的該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者雙方當事人簽名的回執原件,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當附有雙方當事人簽名的回執原件及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 *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執行申請。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在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用圓珠筆或者復印件書寫;
(二)行政決定及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和行政機關的提醒;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標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