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公司法》第八條規定,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2.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從事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壹定市場知名度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
3.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中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全國”等字樣。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的,應當為行業限定語。外商獨資企業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地區)名稱的,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擴展數據:
1,公司名稱對於企業未來的發展非常重要,因為公司名稱不僅關系到企業在行業內的影響力,還關系到其經營的產品投放市場後消費者對企業的認可度。
2.當品牌命名或公司名稱的過程符合行業特點,有深厚的文化底蘊,是消費者熟知的、有中國特色的名稱,再也找不到第二個名稱時,企業的競爭力就明顯不同於行業內的企業,為打造知名品牌奠定了基礎。
3.企業名稱核準後,工商局將印制《上海市註冊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半年。半年內未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以再延長半年,有效期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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