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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條件

申請增加遺囑執行人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通常根據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啟動添加被執行人;

2.提交證據:申請人必須向執行法院提交證據,證明附加條件的合理性;

3.執行法院不能自行追加:執行法院通常不能自行啟動追加程序,必須基於申請人的申請;

4.出具並送達裁定書:執行法院需要出具裁定書,寫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送達原執行主體和追加的被執行人。裁決壹經送達,立即生效。

被執行人的法律責任:

1,財產報告制度:被執行人必須向法院提交財產報告,說明自己的財產狀況;

2.義務履行:被執行人有責任根據法院判決或裁定的內容履行相關義務;

3.受理限制: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能受到壹定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的限制;

4.誠信原則:被執行人應當遵守誠信原則,不得隱匿、轉移財產或者采取其他行為逃避執行;

5.配合執行:被執行人應當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必要的協助。

綜上所述,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申請人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據材料,執行法院不得自行追加,而應申請人的請求,應當出具裁定書,明確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送達後立即生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執行,申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據材料。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公開開庭審理。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或者追加;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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