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申領新身份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向本人發放新卡。
第十六條公民身份證汙損或者殘缺不全、無法辨認的,應當申請補領。
第十七條公民需要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內容的,在申請變更時同時申領新卡。
第十八條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自報告之日起3個月內未發現的,應當申請新卡。更換新證後發現原證的,應將原證交戶口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