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工作滿壹年的,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壹個月,最多12個月。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壹方不得因後悔或履行困難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不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符合下列條件,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發生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並生效之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的,可以不受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