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收到某公司的辦公用品采購價格表。當孔將公司想購買的辦公用品的詳細清單傳真給他時,公司告訴他,辦公用品的采購價目表已經更新,新的清單將在三天內發給孔。原始列表無效。那麽,公司的說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回答
所謂要約,又稱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要滿足兩個條件:(1)內容具體;(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所謂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從法律角度來看,要約是旨在訂立合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違反要約,要約人將承擔法律責任。要約邀請是壹種事實行為,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準備行為。違反要約邀請的行為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價目表是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的要約邀請,要約邀請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故該公司在本案中的行為符合規定。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