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遲60天內會發新的身份證。如果交通不便,時間可能會更長,但最長不會超過三個月。如果急需身份證,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
身份證掛失的相關規定:
公安部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掛失。公民丟失補領證件本身就告知公安機關丟失證件的事實,不需要掛失登報聲明。沒有相關法律要求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必須這樣做。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證件有效期和發證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第五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十六歲至二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發給二十年有效身份證;46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