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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191條是什麽?

這部法律被稱為財產法。

第壹百九十壹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所得。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和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擴展數據:

《物權法》第191條的規範屬性;

《物權法》第191條有兩個條款。1段從前面規定,抵押期間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轉讓所得價款應當用於清償債務或者存入銀行;第二款繼續強調,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法律規範中使用的句子結構是“有同意-應”和“無同意-不應”。在這樣的表述中,立法者已經有意無意地將民事法律規範視為行為規範,指明了人們應該如何行動,民事立法作為人類精神導師的作用無疑已經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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