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法院依法傳喚,被告不應訴視為放棄答辯權,不影響正常開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必須出庭的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傳喚被告出庭。
起訴的過程
1.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註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當註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交相應的材料;
3.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
4.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5.立案後,法院將安排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