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若幹規定(試行)》第二十六條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攜帶駕駛證;
(2)不在機動車道上行駛;
(3)不要酒後駕駛;
(4)不要逆向行駛;
(五)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
(六)轉彎前,應當減速並發出信號,不得突然急轉彎。超車時,不得妨礙超車車輛;
(七)不準牽引、攀爬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準雙手離開把手或者手握物品;
(八)不得支持平行、互相追逐或者纏繞比賽;
(九)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
(十)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快速路;
(十壹)在城市道路上不準載人,但安裝了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加壹名身高1.2米以下的兒童;
(12)載物高度離地不超過1.5m,寬度分別不超過車把0.15m,長度前端不超過車輪,後端不超過車身0.3m
(十三)駕駛員應當佩戴安全帽;駕駛使用固定安全座椅的兒童時,應當確保乘客佩戴安全頭盔;
(十四)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