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部門將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罰。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的,公安部門可以對當事人處以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造成火災、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將責令賠償。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公安部門將依法收繳煙花爆竹,並依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對責任人進行治安處罰。如單位違反規定,將依法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特別禁止在公共汽車、地鐵、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運輸煙花爆竹。對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公安部門將依法處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深圳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和經營活動。市應急管理局、市城管局、綜合執法局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處,並追究其責任。公安、市場監管、城管等部門將對違反規定擅自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處理。鼓勵公民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市民可直接向所在區公安分局、派出所、所在區市場監管局、市場監管所、所在區應急管理局、所在區城管綜合執法局、街道執法隊舉報,也可直接電話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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