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轄的民事訴訟範圍;
3.原告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行為能力。
法院立案的具體流程如下:
1.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交材料;
3.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
4.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
5.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後,法院將安排案件的審理,當事人應當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清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