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條件較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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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相關條款: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執業醫師有權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可以為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戒毒人員的親屬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學校教職員工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視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可以外出探望配偶和直系親屬。
第四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所外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查收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吸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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