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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權人對行政處罰結果不服的。

法律主觀性:

受害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有兩種:壹是行政復議。如果行政機關對被處罰人的處罰不公平,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第二,在行政訴訟中,受害人是案件的受害者。行政機關對被處罰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否公正,直接關系到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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