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
第壹條為實施《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本市城市更新活動,建立規範有序的城市更新長效機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查處違法行為和城市更新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全市城市更新涉及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市規劃國土部門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應當依據《辦法》和本細則履行轄區內城市更新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三條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照《辦法》和本細則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四條主管部門、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區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城市更新政策宣傳,加強引導。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積極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五條城市更新項目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六條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通過搭建融資平臺、提供貸款、建立擔保機制等方式支持城市更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