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種族、階級、宗教,壹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住宅、財產、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和宗教信仰自由;人民有請願權、訴訟權、考試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規定人民有納稅和服役的義務。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原則:“三權分立”
規定整個國家的立法權屬於臨時參議院,有權決定壹切法律、預算、決算、稅法、貨幣制度和度量衡,籌集公債,選舉臨時總統和副總統,彈劾總統和國務委員,對臨時總統行使的重要權力有同意權和最終決定權。
擴展數據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政治制度
法國式的責任內閣制:為了遏制袁世凱的野心,蓋隨後將《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大綱》原來的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使袁世凱成為壹個空缺的大總統。
在總綱中,用簡潔的文字原則上規定了國家的要素。
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保護有詳細的規定,有法律上的保留。
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仍由參議院本著《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大綱》的精神舉行。
規定了司法獨立,符合三權分立原則:憲法規定法院由臨時總統和首席大法官分別任命的法官組織。法官的獨立審判不受上級機關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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