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市職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壹條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壹個月,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不得超過支付周期屆滿後的第七天;工資支付期限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期限屆滿後壹個月;工資支付期限為壹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期限屆滿後的六個月。工資支付日適逢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前壹個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要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本人的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