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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晚發工資時間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使有工會或員工本人的書面同意,也不得遲於下月22日支付上月工資,否則不能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以此為由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在每月22日前支付員工上月工資。

法律依據:《深圳市職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壹條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壹個月,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不得超過支付周期屆滿後的第七天;工資支付期限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期限屆滿後壹個月;工資支付期限為壹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期限屆滿後的六個月。工資支付日適逢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前壹個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要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本人的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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