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公安工作,是全國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
根據我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