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辦法》
第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包裝上標註或者附加標簽,標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有分級標準或添加劑的,還應註明產品質量等級或添加劑名稱。無包裝農產品應當標註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等內容。以附加標簽、識別卡、識別帶和說明書的形式。
第十壹條農產品標識用詞應當使用規範漢語。標識和標簽的內容應準確、清晰、有意義。
第十二條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誌使用權的農產品,應當標註相應的標誌和發證機構。禁止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誌。
第十三條畜禽及其產品、農產品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