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審認定的第壹案發現場,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中未發現、提取與本案有關的微量物證;張玉環的兩份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明顯矛盾,其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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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環無罪後的賠償
8月4日16時許,江西高院重審張玉環殺童案,宣判張玉環無罪。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以來,張玉環已經被關押了9778天,這是公開報道中時間最長的壹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被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張玉環被江西高院無罪釋放後,被告知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江西高院將依法審理,並盡快作出決定。
人民日報-無罪釋放的理由和依據是什麽?殺人案重審的審判長張玉環回答了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