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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環無罪釋放的主要原因和依據是什麽?

宣判張玉環無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據是,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認定張玉環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表現為:作為作案工具的麻袋、麻繩,經調查與本案或張玉環無關;原審認定被害人劃傷張玉環手背所依據的人體損傷檢驗證明書,只能證明該劃痕是可以形成的,不具有排他性;

在原審認定的第壹案發現場,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中未發現、提取與本案有關的微量物證;張玉環的兩份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明顯矛盾,其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擴展數據

張玉環無罪後的賠償

8月4日16時許,江西高院重審張玉環殺童案,宣判張玉環無罪。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以來,張玉環已經被關押了9778天,這是公開報道中時間最長的壹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被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張玉環被江西高院無罪釋放後,被告知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江西高院將依法審理,並盡快作出決定。

人民日報-無罪釋放的理由和依據是什麽?殺人案重審的審判長張玉環回答了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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