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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法院會強制執行車嗎?

法律分析: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壹般是向車管所送達保全裁定書,查封車輛的登記手續。被告在訴訟和執行過程中不能私自轉讓或出售車輛,這叫活封,即不影響被告正常使用車輛。要執行封存車輛,必須查清車輛去向,通知執行局扣押、拍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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