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護國防資產不受侵犯,保障國防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毀或者侵占國防資產。未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授權的機構批準,國防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不得改變國防資產的國防用途。國防資產中的技術成果,在堅持國防優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挪作他用。
國防資產的管理機構或者占有、使用單位對不再用於國防目的的國防資產,應當按照規定報批、改作他用或者依法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四十五條國防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國防教育的組織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國防教育工作。
軍事機關應當支持有關機關、組織開展國防教育,並依法提供相關便利。
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學校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設相應的國防教育課程,或者在相關課程中增加國防教育內容。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學生軍事訓練。
公職人員應當積極參與國防教育,提高國防素養,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五十條國防動員領導機構、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軍委機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國防動員的準備和實施。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必須依法做好國防動員準備工作;國家發布動員令後,必須完成規定的國防動員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