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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哪些水土保持機構來行使本法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由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的水土保持責任機構,行使本法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十壹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土保持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因此,這些機構是行使本法規定的水行政管理職權的具體機構。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都是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可以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實踐中,根據當地水土保持工作的實際情況,不同地區可以設立具體的水土保持機構,行使本法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例如,壹些地區可能成立了專門的水土保持管理機構或委員會,負責水土保持工作。這些機構在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水土保持工作的有效開展。

什麽是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機構。負責管理、監督和調查本地區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治理,處罰違法行為,維護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的穩定。

準確引導當事人依法開展水土保持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土保持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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