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下的格式條款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財產損失免責條款無效。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6、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 *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96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並沒有經過雙方協商。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