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獨立宣言》是這樣解釋“自然權利”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從造物主那裏被賦予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自然權利是指人的生存、生活、自由、幸福和財產所有權平等的權利,是最基本的權利。
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不是某個組織或團體賦予或給予的,而是壹種與生俱來的權利,不可剝奪。
1789年8月26日,法國大革命通過了《人權宣言》。《人權宣言》明確宣布,自由、平等、財產和安全是自然和不可侵犯的人權。宣布了“主權在民”的原則;宣布的基本民主權利;宣稱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聯合國在巴黎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言》包括壹個序言和30條,其中19條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有關,6條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有關。《宣言》是戰後聯合國通過的第壹份專門的國際人權文件,也是有組織的國際社會發表的第壹份關於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莊嚴宣言。它為世界人權的進步和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是世界人權史上的重要裏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