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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涉外仲裁裁決?

涉外仲裁裁決是指仲裁裁決所處理的民商事法律關系中至少有壹方當事人是外國公民、組織或者法人的仲裁裁決。二。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涉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書面申請,並附裁決書正本。如果申請人是外方,必須用中文提出申請。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意見》第315條規定,本案中,被執行人應當提供財產擔保。人民法院決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涉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和《仲裁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被執行人或者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應當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由於我國已經加入《紐約公約》,當事人可以根據該公約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的規定,直接向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在我國作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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