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江西省拆遷補償條例》
第六條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七條
拆遷人提交的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拆除方法;
(二)拆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三)擬由拆遷人提供的拆遷補償標準;
(四)預計所需補償安置資金;
(五)對拆遷範圍內依法應當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采取的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