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判斷的維度不同。法律價值判斷,明顯帶有個人印記,主觀性很強。相反,就法律事實判斷而言,其目的是實現對真實法律的客觀認識。所以,無論是理解的過程,還是理解的結果,在理解問題的幹預中,都要盡可能排除自己的情緒、情感、態度等主觀因素,盡可能做到“情緒中立”或“價值中立”。
第三,判斷的方法不同。法律價值判斷是壹種規範性判斷方式,關註法律應該是什麽樣的,什麽樣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會的終極理想。但法律事實的判斷是壹種描述性的判斷,其主要任務是客觀地確定真實法律制度的真實面目,是典型的“真實”判斷。第四,判斷的真實性不同。法律價值判斷的真實性取決於主客體價值關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實判斷是有區別的,事實判斷的真實性主要在於是否符合對象的真實情況。
第壹,就區分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的意義而言,主要在於:
第壹,有助於清晰地認識和評價法律的多維角度,從而拓寬法學研究和法律分析的視野。
二是有利於協調事實與價值的內在張力,使法學研究尋求事實與價值的內在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