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要求企業依法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或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爭議及法律救濟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二、工會的主要工作是什麽?
1,制定工會、福利、婦工委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檢查;
2.制定工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季度工作安排並組織實施;
3.對員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奉獻精神、公民道德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
4、組織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換屆選舉;
5、負責管理工會分支機構、工會團體;
6.組織召開經費審查委員會會議,定期審查工會財務和會費管理情況;
7.負責發展會員,轉移其組織關系,建立會員檔案。
8.對困難員工的援助,如員工患重病;
9、每年過年過節,都會有壹定數額的員工福利,具體情況看單位和企業落實情況;
10指勞動者、農民工的就業安排、勞動爭議調解、法律援助;
11.工人和農民工的文化建設和技能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