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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不能實施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給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的長期激勵。本辦法適用於實施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施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七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實施股權激勵: (壹)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否定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三)上市後最近三十六個月未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股權激勵的;(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實施股權激勵: (壹)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二)註冊會計師對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未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股權激勵的;(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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