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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之我見

法律分析:“兩法銜接”機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壹是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二是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在偵查中、監察機關在行政監督中、政府法制機構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線索,應當依法移送檢察機關。三是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四是檢察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對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法律監督、行政監察、行政執法監督,並依法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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