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消費者因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投訴舉報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和舉報。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確保申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