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是偽造、變造的;
2.票據背書不完整、不連續;
3.銀行已掛失止付的現金銀行匯票;
4.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四條
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等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匯票上的偽造、變造的簽名,不影響匯票上其他真實簽名的效力。
票據上記載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前的簽名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更改後的簽字人應對更改後的記錄事項負責;無法區分匯票是在塗改前還是在塗改後簽名的,視為在塗改前簽名。
第九十壹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付款人拒絕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