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工商經營的有經營能力的公民。公民(個人或家庭)和單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視為單位。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是法定單位。“公民(個人或家庭)”不能視為壹個單位。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體經營,也可以在家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