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招標但不適合公開招標的;
2、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理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3、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
4.邀請招標又稱選擇性招標,是采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信用和履約情況,選擇壹定數量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少於三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供應商參與投標競爭,從中選擇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5.適用的招標前提和條件。采用邀請招標的先決條件是更好地了解市場供應和供應商或承包商。在此基礎上,還應考慮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國家指定的其他媒體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