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就業自主權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和勞動者各方面的表現,自主決定就業形式、就業方式、就業數量、就業時間、就業條件、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資報酬的權利。就業自主權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壹項自然權利,是用人單位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
保護企業用工自主權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