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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防範施工合同風險的措施有:

1,采取雙方合理分擔的方式轉移風險;

2.施工合同談判權、審批權相對獨立,相互制約;

3、加強合同履行全過程的動態管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4條* *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轉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條* * *因發包人變更方案、提供資料不準確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變更設計的,或者逾期未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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